特許經營

你對特許經營認識有多少?

特許經營是指由許多個別店鋪經營者透過總部的指導經營相同品牌連鎖店的一種連鎖經營方式;透過這樣的經營方式,個別經營者可以迅速取得經營的知識,減少自我摸索的時間,企業總部也可以藉此方式快速擴張經營版圖。 法律定義 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 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誌、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特許經營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或)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其項權利——經由直接或間接財務上的交換–給予並迫使單個受許人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服務條款之內。 經營形式 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 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 (Voluntary Chain) 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導改成連鎖總部規定的經營方式;通常這樣的方式每年還必須繳交固定的指導費用,總部也會派員指導,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費用者,開設店鋪所需費用全由加盟主負擔;由於加盟主是自願加入,總部只收取固定費用給予指導,因此所獲盈虧與總部不相 干。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加盟主可以獲得全部大多數的利潤而不需與總部分享,也無百分之百的義務需聽從總部的指示,但缺點是總部因此可以不負責任,往往指導也較鬆散,此外店的經營品質也不容易受到控制。許多台灣連鎖飲食業多採用此種方式經營。 委託加盟 委託加盟 (License Chain) 與自願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美國便利店7-Eleven多採此種形式經營。 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介於上述兩方式之間,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財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 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採此種方式經營。 各地特許經營的例子 2009年美國前十大特許經營商 Subway,特許經營連鎖店: 29,612家 麥當勞,特許經營連鎖店: 24,799家 Liberty Tax Service,特許經營連鎖店: 2,579家 Sonic Drive-In,特許經營連鎖店: 2,678家 洲際酒店集團,特許經營連鎖店:3,498家 Ace Hardware,特許經營連鎖店: 4,693家 必勝客,特許經營連鎖店: 10,239家 The UPS Store/Mail Boxes Etc,特許經營連鎖店: 5,982家 Circle K,特許經營連鎖店: 4,085家…